夫妻离婚财产有孩子怎么分配

时间:2024-07-01 18:12:14
夫妻离婚财产有孩子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财产有孩子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财产有孩子怎么分配,离婚的时候心里面是很难过的,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才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下面看看夫妻离婚财产有孩子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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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和孩子由夫妻双方协商进行分配,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分,夫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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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然后需要双方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到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或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有小孩,还需要提供小孩的户籍证明。如果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的,还需要提供财产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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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解决,孩子抚养权一般根据孩子年龄、双方抚养条件等因素而定,具体而言两周岁以内的小孩一般会判决随女方。除此之外,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抚养权归谁。

10周岁以上的,征求小孩的意见。不抚养小孩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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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财产有孩子怎么分配

1、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才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孩子抚养权也先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进行判决。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

1、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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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中需注意事项

分割时要看共有人各方所占比例,如有约定,则扣减孩子所占比例之外的部分,按共有财产来分割;如没有具体比例,则房产证的登记人等额共有,要先把小孩占有的部分(此部分为小孩个人财产)扣减,才能来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孩子尚未成年,则孩子跟谁,那么孩子所享有的那一部分就由谁监护。

相关案例

今年14岁的小强本来与母亲蒋女士共同生活,相安无事,且在共同生活时将房屋出售得款98万元。今年9月,小强开始随父亲顾先生共同生活后,认为当初卖房款的一半属于自己所有,故在父亲的代理下,将母亲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蒋女士支付小强售房款的一半即49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3年,小强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强随母亲生活,一套房屋归小强母亲所有。2007年,房屋登记为由母子共同共有。今年4月,蒋女士作为小强的法定代理人以98万元的价款将房屋出售。

今年9月,法院判决小强随父共同生活。顾先生认为,卖出的房款98万元及18万元的装修、家具款的一半应属小强所有,故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强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蒋女士支付50%的售房款58万元。

蒋女士不同意诉讼请求。称离婚调解书中已明确该房屋归自己所有,考虑到作为母亲,应该为小强留下点财产,故将小强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总之,房屋是本人的,小强无权主张50%的售房款。

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系争房屋虽于2003年确认为蒋女士所有,但在2007年登记为与小强共同共有,根据该登记,房屋在2009年4月出售时应为共同共有。蒋女士现出售该房屋得款98万元,其中一半的售房款应归小强所有。另外,小强主张房屋出售所得为116万元,但未提供相应之证据,不予采信。(杨元)

注:任何时候房屋产权以登记公示为准,产权证上有名字的人是产权人,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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